动用“特殊经费”就要“特别处理”
近日,长沙市纪委通报了2名党员干部贪污、挪用党费的典型案例。(三湘风纪网)
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,采取虚报冒领、重复报账、收取不入账等方式套取党费,或者把党费挪做他用都是党性的严重“缺失”。触碰纪律高压线、置党性原则和党的纪律而不顾,将贪婪的黑手伸向党费,实属“胆大妄为”行径,这种行为就必须“特别处理”。
按照党章规定,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党费,是为党组织提供的活动的“特殊经费”。党费的使用和管理都十分严肃,中央组织部对党费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。党费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公私分明,时刻谨记:“手中”的党费是组织的费用,只能归组织使用,党费姓“党”,绝不容许任何个人私用或者变为“己有”。
众所周知,交纳党费,就是要求每个党员强化党员意识和铭记党员身份。革命战争年代,广大党员省吃俭用,每月领到为数不多的津贴后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交纳党费。许多党员在牺牲前,都会交上“特殊党费”和“临终党费”。所以,党费的精神价值凝结着先烈们的鲜血和对党的无限忠诚,饱含着党员的汗水和理想信念,最能体现党员的党性、彰显党员的人格力量。相比之下,拿着党费变为“己有”或者挪做他用的人,在我们的革命先辈面前显得是那么的“渺小”,政治觉悟、组织观念和牺牲精神就更无从谈起。
每个共产党员,用党的纪律约束自己、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,习惯于在纪律约束下干工作,在制度笼子里办事情。清白做人、干净做事,既是组织的义务,也是承担的一份责任;既是对党员党性的检验,也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。
把党费占为“己有”或做他用都是对党组织的不忠诚、不老实。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,直接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,必须坚决予以打击。因此,笔者建议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党费管理、使用情况的查处力度、强化党费管理责任落实具体、到位。同时,对党费管理人员上岗前的严格政治“体检”,要让原则性、责任感强、工作认真、业务熟悉的同志负责党费管理工作,彻底斩断伸向“特殊经费”的贪婪黑手。(醴陵市水利局纪检监察室 范海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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